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(2020版)
Channel Details
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(2020版)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被称为“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”,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,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,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共7编、1260条,各编依次为总则、物权、合同、人格权、婚姻家庭、继承、侵权责任,以及附则。2020年5月28日,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中华人...
Recent Episodes
38 episodes
第二编 物权-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-第十五章 地役权
第二编 物权-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
第十五章 地役权
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,利用他人的不动产,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。...
第二编 物权-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-第十四章 居住权
第二编 物权-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
第十四章 居住权
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,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、使用的用益物权,以满足...
第二编 物权-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-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
第二编 物权-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
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
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,有权依法...
第二编 物权-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-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
第二编 物权-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
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
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、使用和收益的权利...
第二编 物权-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-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
第二编 物权-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
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
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。...
第二编 物权-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-第十章 一般规定
第二编 物权-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
第十章 一般规定
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,依法享有占有、使用和收益的权利。...
第二编 物权-第二分编 所有权-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
第二编 物权-第二分编 所有权
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
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,所有权人有权追回;...
第二编 物权-第二分编 所有权-第八章 共有
第二编 物权-第二分编 所有权
第八章 共有
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、个人共有。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。
第二编 物权-第二分编 所有权-第七章 相邻关系
第二编 物权-第二分编 所有权
第七章 相邻关系
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的原则,...
第二编 物权-第二分编 所有权-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
第二编 物权-第二分编 所有权
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
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、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,对专...
第二编 物权-第二分编 所有权-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、私人所有权
第二编 物权-第二分编 所有权
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、私人所有权
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,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...
第二编 物权-第一分编 通则-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
第二编 物权-第一分编 通则
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
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,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、调解、仲裁、诉讼等途径解决。
...
第二编 物权-第二分编 所有权-第四章 一般规定
第二编 物权-第二分编 所有权
第四章 一般规定
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,依法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。
第二编 物权-第一分编 通则-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
第二编 物权-第一分编 通则
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
第三节 其他规定
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、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...
第二编 物权-第一分编 通则-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 第二节 动产交付
第二编 物权-第一分编 通则
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
第二节 动产交付
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,自交付时发...
第二编 物权-第一分编 通则-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
第二编 物权-第一分编 通则
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
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
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...
第二编 物权-第一分编 通则-第一章 一般规定
第二编 物权-第一分编 通则
第一章 一般规定
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。
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...
第一编 总则-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
第一编 总则
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
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
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,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...
第一编 总则-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
第一编 总则
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
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
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:
(一)行为人...
第一编 总则-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
第一编 总则
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
第二节 意思表示
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,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。
以非...
第一编 总则-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
第一编 总则
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
第一节 一般规定
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、变更、终止民事法律关系...
第一编 总则-第三章 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
第一编 总则
第三章 法人
第四节 特别法人
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、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、基层...
第一编 总则-第三章 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
第一编 总则
第三章 法人
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
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,不向出资人、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...
第一编 总则-第二章 自然人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
第一编 总则
第二章 自然人
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
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,经依法登记,为个体工商户。个体工...
第一编 总则-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
第一编 总则
第二章 自然人
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
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,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...
第一编 总则-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
第一编 总则
第二章 自然人
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
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,具有民事权利能力,依法享有民...